【国家标准委】2023年度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征集通知

发布时间: 2024-05-15 09:14:33 人气:1 来源:乐鱼官网app登录入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充分的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按照《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细则(试行)》要求,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决定向各地、各有关部门集中开展2023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第十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项目征集工作(详见附件)。

  请各地、各有关部门格外的重视试点示范项目征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并按照通知要求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推荐的试点示范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至指定接收单位。

  (一)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高新技术企业、产业集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

  (二)其中,示范项目申报主体为已开展并通过验收,且验收结论为优秀的国家高新技术标准化等相关国家级标准化试点项目。

  1.申报主体为企业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且未发生过违法、失信、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责任事故。

  2.申报主体应当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具备推进标准试点示范建设的专职标准化团队或人员,以及基础设施。

  3.申报主体愿意主动配合开展现场评估和宣传总结,积极推广标准试点示范经验。

  (一)试点任务:创新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工作机制和模式,推动高新技术标准应用实施,营造良好的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环境,提升企业标准化工作上的能力和主体地位,加强技术标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开展标准化理论知识和重要标准的宣贯与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培养标准化人才队伍。

  (二)示范任务: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和固化试点期间取得各项经验和成果;及时将先进适用科学技术创新成果融入标准,推进科技、标准、知识产权、产业化深度融合发展模式,建立创新体系;开展新兴起的产业、未来产业标准化研究;建立标准实施和监督机制,掌握各环节标准实施情况,对标准适用性及时做验证评估,持续改进标准体系;加强试点示范项目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发挥试点示范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试点项目任务: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任务部署,聚焦5G、物联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卫星互联网、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新能源汽车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开展标准试点工作。探索实践“科学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相同步”及“研发、知识产权和标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完善相关领域标准体系、提出标准化需求、制修订有关标准;使用先进标准、开展标准宣传、应用实施效果评估;加强标准化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

  (一)申报主体应严格按照编制提纲,编写《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申报书》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新型基础设施领域)试点项目申报书》,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示范任务。申报书电子版可在标准委网站首页下载。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组织本地区申报项目的推荐工作(原则上试点项目不超过10个,新型基础设施领域试点项目不超过10个,示范项目不超过2个),推荐工作应当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优先推荐标准化工作基础条件好的项目。并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加盖地方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有效公章的公文、项目申报书和项目推荐汇总表(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材料刻录光盘)邮寄至试点示范工作支撑单位,word版及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支撑单位联系人邮箱。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注:邮寄信封上请注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材料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注:邮寄信封上请注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依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示范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通过试点评估。通过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合格时间达到1年以上(以试点评估合格通知印发时间为准),且试点评估合格后,项目承担单位持续改进,逐渐完备服务标准体系,形成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各类标准有效实施,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服务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具有典型特色。示范项目应为本地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符合服务业数字化、融合化、品质化、绿色化、国际化发展趋势。在全国、区域或行业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能够广泛宣传服务业标准化成效。对于区域类的示范项目,其参与单位数量应达到本区域同类型服务单位总数80%以上。

  (三)规范诚信守法。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诚信、守法,3年内未出现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责任事故,未受到市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等。

  (四)持续政策保障。示范项目所属领域应为国家政策或产业高质量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标准化工作要求已纳入项目承担单位或当地发展规划,出台了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发鼓励措施等。

  示范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主要任务是依据《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打造标准化精品展示、标准化实践验证、标准化创新研究、标准化宣传培训“四个基地”。

  (一)标准化精品展示。示范项目应承担服务业标准化精品展示任务,形成全国性或区域性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积极组织标准化经验交流等开放性活动。公开执行的服务标准并积极推广实施,建立规范的展示平台和服务流程。每年承担服务业标准化经验交流、观摩等活动3次以上。

  (二)标准化实践验证。示范项目应承担服务业标准化实践验证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和计划,有效实施服务业标准,评估服务业标准化效益,热情参加国内、国际相关标准化活动,每年提出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或区域标准等项目需求或完成相关国家标准实施情况报告等5项以上。

  (三)标准化创新研究。示范项目应承担服务业标准化创新研究任务,能着眼全国、全行业标准化需求,创新标准化机制,探索标准化理论与方法,集聚科研、技术和人才等资源,积极承担国家、行业或区域标准的制修订和标准化技术组织工作。主动承担国家标准化科研任务,每年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标准化实践或研究论文1篇以上。

  (四)标准化宣传培训。示范项目应承担服务业标准化培训任务,大力宣传国家标准化方针政策,宣传服务业标准化成效,努力营造宣传标准、学习标准、实施标准的良好氛围。积极开展标准化人才教育培训,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2名以上。在各级各类媒体宣传服务业标准化成效,每年提交示范项目工作动态4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标准化工作2次以上。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要会同本地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发掘本地试点项目中的优秀项目,对拟推荐的示范项目进行初审,坚持优中选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推荐示范项目不超过2项。

  (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推荐公函、推荐示范项目纸质材料(1份)寄送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电子版以光盘形式寄送或通过公文交换系统提交。申报书电子版可在标准委网站首页下载。

  本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的创建主要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等需求,按照“政府推动、部门联合、自愿申报、有序实施”的原则,经商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建议重点围绕以下领域标准化工作开展申报:

  (一)具有明确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机构或者组织;

  (二)具有一定的标准化工作基础,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设置标准化管理内设机构并配备专兼职标准化人员;

  (三)当地党委、政府重视标准化工作,能够为试点创建提供政策、资金及其他支持;

  (四)三年内未出现重大服务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通报、行政处分及被媒体曝光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政府工作重点组织推荐,试点承担单位自愿提出试点申请,填写《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申请书》(申请书电子版可在标准委网站首页下载),经试点承担单位、参加单位、保证单位、业务指导单位及管理单位同意后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汇总本行政区域内的试点申请,审核通过的,经试点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技术司,以下简称联席办公室)。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将推荐的项目申请材料直接报送联席办公室。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格外的重视试点项目征集工作,加强组织和沟通协调,于2023年8月15日前将推荐的试点项目清单和相关材料(纸质版)报送联席办公室。